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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十一) 》中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2021-09-05李琳

现代法学 2021年4期

李琳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设置独立适用的加重情节、增设加重情节具体类型、限制加重情节扩张适用,明确和完善了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的认定应把握公共场所的相对公开性,是否“情节恶劣”应以儿童身心健康法益遭受侵害的程度作为判断依据;在人数较多的公共场所或者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猥亵儿童属于“情节恶劣”,猥亵儿童被在场他人实际感知到或者被感知到的可能性较大亦属于“情节恶劣”。在涉网络的猥亵儿童罪中,网络隔空猥亵和网络直播猥亵均可能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在猥亵儿童罪新增加重情节的认定方面,应以造成轻微伤作为认定“造成儿童伤害”的底线,侵入型猥亵手段和具有较大人身伤害可能性的暴力、胁迫手段属于“手段恶劣”的典型类型,负有监护职责者猥亵儿童的属于“其他恶劣情节”。

关键词: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公共场所当众;伤害;手段恶劣

中图分类号:DF6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397(2021)04-0197-12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1.04.16

“国家与法律的任务,就是支持与促进人类尊严与人类的自由发展”①,对儿童的保护是实现这一宏大目标的重要内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既是我国立法的价值共识,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观。②严厉打击猥亵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近十年来,我国通过修正立法、出台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案例等举措,不断拓宽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的适用范围,以增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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