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2021-09-05殷继国
现代法学 2021年4期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实施的封禁行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互联网平台是兼具公共空间属性和私人空间属性的准公共平台,需要防范平台利用公共空间属性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对封禁行为的规制,有助于实现互联互通及其派生的效率和用户至上的价值目标。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鉴于封禁方与被封禁方的上下游关系以及平台之间的跨平台网络效应,需要界定多个相关市场,但不宜根据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重点考虑封禁方获取和控制用户数据的能力、被封禁方对封禁方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和在相关市场生存的难易程度。在违法性认定方面,宜适度扩张必需设施理论,在公共利益框架内审查经营自主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等抗辩理由并确定封禁的合理限度。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397(2021)04-0143-13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1.04.1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社会的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互联网平台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与此同时,互联网行业开始背弃“互联互通”基因,平台相互封杀已较为普遍,互联网沦为“互屏网”。2008年9月,淘宝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由,首次祭出封禁大旗,彻底封禁百度搜索引擎爬虫。随着微信功能的多样化和用户数量激增,微信成为封禁舞台上的“主角”。2014年至今,微信对快的打车、今日头条、抖音、多闪、飞书、钉钉等平台实施了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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