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独家交易的违法性分析
2021-09-05杨文明
现代法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网络平台
杨文明
摘 要: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引发了系列讼争,焦点在于独家交易违法性判断。按照逻辑,平台独家交易违法性分析应以契合网络经济规律的法律标准为指引,以竞争损害为证成条件,以正当理由为阻却要件。违法性得证与否最终落脚于竞争损害与正当理由的平衡分析。相比产出和价格,市场的可参与性、可竞争性以及平台的可选择性对消费者更为重要。依此标准观之,独家交易提高了平台竞争对手的成本,导致市场封锁并损害用户自由选择权利。当然,独家交易也能够激发网络效应、生成自然垄断,且有助于防止竞争对手“搭便车”。如竞争损害和正当理由兼而有之,仍需以较小限制替代测试确定违法与否。
关键词:网络平台;独家交易;违法性;正当理由;较小限制替代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397(2021)04-0156-12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1.04.13
实践中,网络平台针对用户的独家交易行为靡然成风,涉及电商服务、出行服务、本地生活服务等诸多平台服务领域。由于存在垄断风险,平台独家交易涉讼案件并不少见。比如,在2019年,天猫平台就因“二选一”行为遭遇系列反垄断诉讼,京东指控其“限定商家只能与其交易”,导致“大量商家不能从京东上线或者被迫从京东下线”。①在“奇虎诉腾讯垄断案”(简称“3Q案”)中,法院曾花费大量笔墨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場支配地位,但对案涉独家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则轻描淡写。尽管该案被确定为指导性案例,但其指导意义并不完全,特别是在独家交易违法性方面缺乏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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