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暂停法律适用的立法授权研究
2021-09-05李德旺
现代法学 2021年4期
李德旺
摘 要:作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种新型立法措施,基于暂停法律适用的立法授权不同于法律制定、法律修改和法律废止,也不同于单纯的授权立法和授权变通立法,而是一种具有“暂停—授权”结构的复合型立法手段,具有独特的法律性质。基于暂停法律适用的立法授权主要包括暂停法律适用、立法授权和间接行政授权等三项性质不同的内容。《立法法》第13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暂停法律适用、立法授权和间接行政授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该条法律规定的依据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所享有的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基于暂停法律适用的立法授权时必须遵循《立法法》第13条所设定的边界,即在事项上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领域;在地域上只能限于全国的部分地方;在期限上只能是暂时性的。无论是授权主体的授权行为,还是被授权主体行使被授予权力的行为,都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界限,处理好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原则,以便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暂停法律适用;立法授权;间接行政授权;国家立法权;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中图分类号:DF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397(2021)04-0168-14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1.04.14
引言
我国以暂停法律适用为基础的立法授权制度肇始于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开展的行政审批制改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①中,以立法授权形式在改革试点地方暂停法律部分规定适用的制度模式已经初具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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