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探究
2021-09-05杨利华
现代法学 2021年4期
杨利华
摘 要:人工智能的出现,改变了以人类为主导的传统作品创作方式,引发了诸多著作权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人工智能本身无法成为权利主体,符合作品特征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原则上应当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但同时也要兼顾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为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还应当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一定限制。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可著作权性;权利归属;权利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編号:1001-2397(2021)04-0102-13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1.04.09
近年来,伴随着深度学习、互联网、数据挖掘等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产业也蓬勃发展。在文学、艺术等传统著作权领域,人工智能也逐渐摆脱了辅助工具的地位,获得独立生成相关内容的能力。可以说,人工智能正在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作诗、绘画、作曲、摄影等文学艺术领域的内容,无一不在其生成范围之内。①不仅如此,人工智能还具有极大的效率优势,能够在短时间内批量生成大量成果。
人工智能被应用于生成文学艺术内容,不仅对著作权法理论构成巨大挑战,而且还给著作权司法实践带来了新问题。从实然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胜于对现有知识、信息的简单复制、拼接,其创新能力前所未有。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外在形式上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然而,著作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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