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算法说明义务
2021-09-05吕炳斌
现代法学 2021年4期
摘 要:告知同意系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核心规范。告知中的“明示”要求和充分性要求均蕴含着说明义务。在应用算法的自动化决策场合,个人信息处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算法说明义务”。算法说明义务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不仅共享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说明义务的正当理论,还具有若干额外的补强理由,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抵触性的理由;这些理由相互作用,决定了算法说明义务的限度。算法说明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知情,该义务指向关于算法技术及其应用方面的有用信息,但无需涵盖算法的技术细节和复杂的数学解释。为弥补算法说明义务的不足,可辅之以算法问责制,对算法进行协同治理。
关键词:个人信息处理;算法决策;告知同意;说明义务;算法说明义务
中图分类号:DF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397(2021)04-0089-13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1.04.08
一、问题的提出
告知同意系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要求,并作为核心规范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之中。其中,“告知”又处于前置地位,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首要规范要求。网络服务商、数据企业等个人信息处理者①必须满足“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和“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这两项前提条件,这是《民法典》第1035条明文施加的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条也对此进行了重申。这两项条件看似明确,实则由于法律规范的高度抽象性,存在许多有待解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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