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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的法理反思

2021-09-05刘练军

现代法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摘 要:法律主体乃是人从自然人变为社会人的必然产物,是人与人之间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需要且必须由法律来调整的结果。法律主体是一种人格人,其特征有三:(1)具有意志;(2)属于目的性存在;(3)能够自律。人格人既是法律的创造者,又是法律的适用者。因而,法律主体可以定义为承载法的人格人。法人同样具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乃是一种目的性和自律性的存在物,属于法律主体。人工智能与法人不可相提并论。人工智能不具备心理认知意义上的意志,它自身并非是一种目的性存在物,且不具有自律性,人工智能无法承载法。从后果主义上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化势必会给人类带来不堪承受之重。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人格人;目的性;法人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397(2021)04-0073-16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1.04.07

人工智能研究在当下我国法学界可谓炙手可热。其中,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争议尤为激烈,备受关注。①诚如其名,人工智能只是一种人造的智能化工具,而非人造的智能人。如果人工智能在各个方面都与我们人类不分伯仲,它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定当不存疑问。然而,即便科学家所预测的人工智能“奇点(Singularity)”真的存在所谓人工智能“奇点”,指的是能力远远超过任何人的所有智能活动之机器人的出现,届时人类智能中的非生物学部分将无限超越人类智能本身。参见[美]雷·库兹韦尔:《奇点临近》,李庆诚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页。,它的降临也是“将来时”而非“现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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