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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人权论自洽性之商榷

2021-09-05胡玉鸿

现代法学 2021年4期

胡玉鸿

摘 要:发端于启蒙时期的天赋人权论,在人类法治的历史上具有革命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其理论上的自洽性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设定了一个不可证明的“天”的存在,难以契合现代科学理论所要求的严谨、精密;将人权理解为超越时空的存在,无视人的主观能动性,难以证成人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从现代法学理论而言,天赋人权论多少显得捉襟见肘。因此,需要将人权的来源解说回归于人之上,通过人的尊严来证成人权的固有性、正当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人权的正当来源;法学理论的自洽性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397(2021)04-0046-09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1.04.04

就现代社会的政治话语和法律理论而言,人权无疑是一种正当性、合理性的言说,以至于“因为‘人权在现今的世界潮流中具有‘道德上的制高点以及‘政治上的正确之特性,因此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自外于人权的范畴;换言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于宣称其政府是反人权的。”①在理论上,人权被视为生而为人者所固有的权利,不受限制、不可侵犯、不得剥夺,因而也作为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行动资本,推动着社会的文明发展与人道进步。人权在国际社会获得这样一种道德基准、应然权利的法律地位,又与“天赋人权”的观念密不可分。在启蒙时代,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代表的思想家们,为反抗封建制度,论证了天赋人权理论,其主旨可浓缩于被马克思称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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