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不当引发学生自杀,学校承担一定责任
2021-09-03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21年6期
■梁永良

案例:12周岁的谢某系某县第三小学学生。2017年6月16日早读课上,班主任廖某发现谢某故意挪动课桌扰乱了课堂秩序,遂将其叫到讲台前进行批评教育。谢某被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错误行为。为此,班主任廖某与年级主任邱某一起将谢某叫出教室,在教学楼走廊上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监控录像显示,谢某面向两位教师站立式接受批评教育,共持续了10分钟。这段监控录像只有影像而没有声音。谢某回到教室后,趴在课桌上大哭。10点20分,谢某对同桌莫某说自己要去跳江。11点50分,谢某写下一封遗书,并故意留在课桌上。该遗书称:“廖某和邱某一起羞辱我,是他们逼我跳江的。”中午放学后,谢某与同学李某一起去吃螺蛳粉。饭后,谢某独自往一条江下游方向走去。下午快要放学时,廖某获知谢某没来学校,急忙给谢某的父母打电话,了解情况。谢某的父母表示,不清楚谢某的行踪,估计他逃学了。廖某回到教室后,发现了谢某故意留在课桌上的那封遗书,便再次给谢某的父母打电话,说明情况。随后,廖某与其他教师一起在县城内寻找谢某,却一无所获。20点10分,廖某到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组织多名民警搜寻谢某的踪迹,于6月19日凌晨5点30分,在一条江下游某处找到了谢某的尸体。经过深入调查,警方确认谢某系自杀。谢某的父母遂将县第三小学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学校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县第三小学承担10%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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