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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群视域下的山东金融法庭专门化研究

2021-09-01秦楠

关键词:金融法律

秦楠

一、问题提出:为什么需要金融专门化审判模式

(一)“金融法庭”的传统法学定位

金融法庭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而是代指司法实务中各类有关于金融的专门性审判组织,实际上在有关法院设置的法律中,①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以及最高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意见、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中,最高法院已经将金融法庭的概念表述为“金融法院”“金融审判庭”“金融审判合议庭”等。②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根据金融案件特点,探索建立专门化的金融审判机构。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门化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审判合议庭。”但是为了表述方便,以下使用“金融法庭”这一术语来代指金融专门性审判组织。

传统法理学认为,金融法庭仍旧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组织形式,只不过涉及到了金融特色。①参见朱航:《金融审判组织专门化研究》,重庆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该类法庭的独特性在于:第一,其受案范围应作限定。金融工具迭代更新太快,为了有效率的配置审判资源,受案范围应只局限在特定金融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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