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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下审批权运用研究
——以审批内容为视角

2021-09-01冯俊海

冯俊海

引 言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司法责任制的运行,2018年12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将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细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保障审判权科学、规范、合理运行。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运行至今,“去行政化”已取得显著成效。①参见金泽刚:《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6期。但随着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等改革的深入推进,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运行过程中又面临新的挑战。

一、审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运行情况及现实偏离

院庭长是三种身份的重合,也是三种职能的交叉。第一重身份是法官,要履行独立审判职能;第二重是行政长官,本身“院庭长”就是行政意义上的职务,对管辖范围内法官的表现情况、考核和晋升等具有发言权和一定意义上的决定权;第三重是审判监督管理者,需要整体把握审判质效,保障审判公平公正有序运行。或许是“去行政化”用力过猛,抑或其他两种职能空间和时间上的挤压,审判监督管理职能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通过剥离外围力量,强化中心冲力,借助审批权运用,才能保障审判权科学合理运行。

(一)历史回溯: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规定逐渐清晰

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颁布,综合审判管理逐渐成为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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