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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以侵权为业”认定适用探究
——基于133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2021-09-01于波沈汪成

于波 沈汪成

一、问题的提出

优化损害赔偿机制,加快引入并完善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侵权成本是当前知识产权“严保护”趋势下立法与司法的鲜明导向。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是否以侵权为业。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情节严重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当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以下为简化表述统一称“以侵权为业”)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侵权情节严重,满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定条件。由此可见,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各类型赔偿中,“以侵权为业”这一参考情节在实践中能否得到正确的认定适用将直接影响法院判决的合法及合理性。然而,现阶段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以侵权为业”进行概念界定,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适用的要件化、类型化尚不完备。本文通过梳理现有相关判决,总结“以侵权为业”适用认定存在的问题,进而为立法完善提出可行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可靠的标准与参考角度。

二、“以侵权为业”认定适用之现状分析

以“以侵权为业”“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和“判决书”为检索条件,在“威科先行”“无讼案例”法律数据库进行检索筛选,截至2021年4月12日,初步获得带有关键词的裁判文书23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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