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程序可执行内容要素式审查标准的建立
——以527份涉农案件司法确认裁定书为视角
2021-09-01许金鑫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4期
许金鑫
引 言
2007年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会川法庭和莲峰法庭开展“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机制”试点工作,经过多年的推广,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已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重要的制度。制度运行过程中,民众对此了解不多,申请确认数量较少,很多法院只是完成上级法院下派的分解任务,适用积极性不高。实务中,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存在着审查标准混乱、协议内容缺乏可执行性、裁判文书说理欠缺等问题。法院如果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协议往往缺乏可执行内容,丧失司法确认最重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作用;若进行实质审查,则协议往往无法达到法院出具文书所规定的范式,丧失司法确认快捷性、低成本等优势。《民法典》对“三权分置”政策法典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必然更加活跃,涉农纠纷案件将逐年增长。若能对涉农案件推行司法确认程序,则将发挥司法确认的“本土优势”,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利于社会综合治理能力的提升。因此,如何对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可执行内容进行审查是法院推行司法确认程序的重点。
一、涉农案件司法确认的实践考察
“司法确认是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后,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①马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制度定位、推进原则和工作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3月26日,第8版。司法确认具备低成本、审查快、有强制执行力等特点。但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非诉调解发展不充分和具体案件难易程度有别等现实状况,出现了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或者不具备执行性等问题,这也给推行司法确认制度的法院带来了讼累,并对其权威性构成了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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