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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审查
——第137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司法适用规则的构建

2021-09-01张力黄琦

关键词:环境

张力 黄琦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围绕“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存在诸多困惑与争议。202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37号指导案例,其中明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监管措施,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137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确定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综合性司法审查标准。由于该裁判要旨内容的高度概括性,对其具体适用尚有进一步探讨空间,审判实务中的疑虑亦不会因指导案例的发布而即刻消弭,故回溯司法实践对于今后正确适用该裁判要旨具有重要预判作用。

一、现实之维:“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审查样态

通过“法信”网以关键字“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索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生效裁判文书共计761份,排除重复文书、无关案件、撤诉裁定等,共收集到不作为类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效文书532份,作为本文研究样本;结合对C市部分环资庭、行政庭法官,从事公益诉讼工作检察官的访谈,发现如下问题:

(一)合法性审查失范

1.被告主体资格认定的“粗放化”

在不作为类行政私益诉讼中,法院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需从行政机关是否负有法定职责,是否具备履职之制度可能性两个层面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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