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属性
2021-09-01陈洁湲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3期
陈洁湲
摘 要:《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引发了学界对个人信息权性质的大讨论,一时间众说纷纭。鉴于个人信息同時承载着人格利益和经济利益,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私法属性的主要观点有:权益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以及新型权利说。个人信息是具有可识别性的、与自然人个体相关联的信息集合,不同于“隐私”概念,也可予网络虚拟财产混淆。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权利确权论证,对其所体现的人格权法益的分析,对其经济价值的解读以及社会利益的衡量,个人信息权应当是一种具体人格权。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具体人格权 ;人格利益 ;经济利益
一、引言
《民法总则》第111条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为一种权利,而是放在与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并列的位置,引发了学界对个人信息权的不同看法。有些国内学者认为个人信息利益仅仅为一种法益,还未上升到权利的高度,有些学者认为即使《民法总则》没有明文写上“权利”二字,也默认了它是一种新的权利。此外,个人信息权的发展虽已经历了约五十年之久,许多国家或以成文法或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了其在私法中的地位,但对其性质究竟为何一直存在争论。目前主要的学说有:权益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以及新型权利说,其中人格权说又分为隐私权说、一般人格权说和具体人格权说三种。因此个人信息权在民法典中的编撰,相对应地,也有两种权利归属方式:一种是将个人信息权置于隐私权之下,或者将其直接作为与隐私权并列的人格权子权利;另一种是将其作为置于资料权之下的财产权,或者直接作为财产权下的新型子权利。……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