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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分析路径之厘定

2021-09-01陈维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3期

陈维

摘 要:公司担保效力问题向来备受关注。由于涉及关联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判断路径则更具争议。学理上和实践中对此均问题分析路径未形成统一结论。许多法院裁判时着眼于《公司法》第16条性质分析。若将第16条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则违反该条提供的担保无效。然而,此种分析路径并不能真正解决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效力问题。《九民纪要》用越权代表制度来统一公司担保效力的裁判路径,更符合《公司法》第16条目的。《公司法》第16条实质上是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在越权代表场合下,行为效力判断的核心在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将相对人主管状态客观化,转化为相对人审查义务界定的问题。一般认为,相对人应具有形式审查义务,尤其《公司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此时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应更高。

关键词:关联担保;效力认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越权代表;相对人审查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的效力问题,或者说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提供关联担保的效力问题,①一直以来既是公司法也是民法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九民纪要》),其在公司相关纠纷中首先就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问题。根据《九民纪要》的观点,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此时应依据《合同法》第50条相关规定判断担保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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