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确权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2017-11-27王叶刚
东方法学 2017年6期
王叶刚
内容摘要:《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作出了规定,肯定了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属性,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民法总则》仅使用个别条文对各项具体人格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并没有真正完成对各项具体人格权的确权。民法典应通过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对各项具体人格权进行进一步确权;就个人信息权而言,人格权编应当在肯定其具体人格权地位的基础上,准确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明确合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标准,并对信用信息保护规则以及个人信息权的限制规则等作出规定。
关键词:人格权 确权 个人信息权 人格权独立成篇
人格权保护有所谓消极保护模式与积极确权模式之分。前者是指法律上不对各项人格权作出详细规定,而主要通过侵权法的规则对人格权进行救济;后者是指立法通过正面列举的方式,对各项人格权作出规定,从而实现对人格权的积极保护。〔1 〕从比较法上看,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通过消极保护模式对人格权进行保护,如《德国民法典》即主要通过主体制度和侵权法规则对个人的人格权益提供保护。〔2 〕此种做法主要将人格权作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忽略了人格权的主观权利属性,不利于全面保护个人的人格权。我国民事立法历来重视对人格权的正面确权,即在通过侵权法规则保护人格权的同时,也注重对人格权进行具体列举,例如,《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以专节的形式规定了人身权,其中具体规定了个人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各项具体人格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