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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中可能的加害人与物业的关系问题研究

2021-08-26王兆赫

南海法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物业

王兆赫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333)

一、问题的提出

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高楼林立,城市化进展迅速。然而高空抛物、坠物现象频发,从“重庆烟灰缸案”到“山东济南菜板案”,再到“深圳‘好莱居’高空抛物案”,高空抛物现象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虽然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法规禁止高空抛物,但因高空抛物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仍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顽疾”,屡禁不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均简称《民法典》)出台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文均简称《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主体难以确定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即由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是一种基于公平原则的责任承担,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通过提供不在场证明而推翻自己的责任承担,它是一种行为推定责任、非过错推定责任。

虽然《侵权责任法》已明文规定了高空抛物责任的承担主体,但对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的《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均简称《意见》)第12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承担、归责原则,但司法实务界仍然裁判不一。笔者在北大法宝上,围绕《侵权责任法》第87条检索相关案例,共检索到144个案例,其中判决物业承担责任的案例少之又少。有的案件未提到物业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经过审查后排除物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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