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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修订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规制拓展——以未成年人文身为分析视角

2021-12-29王俞彬

南海法学 2021年3期

张 垚 王俞彬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12;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嵊州 312400)

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配合同期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标志着我国立法坚持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系统回应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等新发展阶段面临的现实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确立了分级预防、提前干预的基本方略。其中,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界定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时,修改了原有判定标准,使之规制外延不断扩张,为国家早期干预未成年人偏常行为留足空间,最大限度地防止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如何正确识别“等外”不良行为,继而采取相应举措,是贯彻落实新修订未成年人“两法”精神的路径之一,对确定国家干预起点、扩展保护范围至关重要。2021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提出,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①《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未报组〔2021〕1号)。但长期以来,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规范体系中,文身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充分回应,严重制约了该项治理工作的开展。由此,本文以未成年人文身为研究视角,紧密结合此次立法修订内容,分析论证文身纳入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范畴的理据及应对,探索提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规制拓展的示范进路。

一、困局与出路:我国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反思

文身(Tattoo),俗称刺青,指将特为留下永久标记的颜色物料注入皮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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