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类消费券功能检视与法律问题剖析——来自新冠肺炎疫情的实践观察与思考
2021-12-29张笑然薛前强
南海法学 2021年3期
张笑然 薛前强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一、问题提出
消费券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多见于商业促销活动之中。根据发放主体及作用之不同,消费券可以分为政府消费券、社会消费券、旅游消费券、转移性消费券和教育培训消费券等多种①其中,政府消费券是指,政府为了促进社会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利用财政资金给予企业商家的一定的补贴,通过网络平台、电商平台,或是政府现场发放、网上发放,给消费者,用于购买某种类商品的消费券。社会消费券是指,个人或者是单位,由于某种需要而购买的一种消费券。转移性消费券是指企业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为实现保就业、保收入,用政府拨付的各种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和企业扶持奖励资金在用于发展再生产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购买的用于企业购买商品、服务及用于职工福利的消费券。旅游性消费券是指,政府为促进本地旅游业的发展,利用财政资金补贴给来本地旅游的游客,从而给游客发放的一种旅游型消费券。。其中,旅游型消费券和政府类消费券,在性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皆为政府为促进本地消费而利用财政资金发放的一种补贴类消费券,故可统称为政府类消费券。在使用频率上,教育培训消费券并不常见。反倒是政府类消费券基于晚近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被各地政府频频使用,刺激地方居民消费某类产品或产业,从而刺激该产业的供给,促进产业振兴,重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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