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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运行规则建构——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的分析

2021-08-26张洋

南海法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基金规则监督

张 洋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后正式通过,成为我国法治发展史上的里程丰碑。《民法典》的发布,为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提供了新的研究对象和法律支撑。①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称,应借力民法典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新动能。参见胡卫列:《借力民法典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新动能》,《检察日报》2020年8月3日,第03版。其中,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第1234条)②《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该条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新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请求权。实际上,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较早出现于2015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20条。但是,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一种新型民事责任,其作为民事责任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8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因此,《民法典》第1234条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从司法解释规定升格为法律规定,才真正使得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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