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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物业费,业主义务

2016-11-23

现代家长 2016年10期
关键词:物业服务

问:我2014年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2015年12月份交房。因房屋没有装修,我未入住,一直空置在那里,物业公司却一直催我交纳物业服务费。我解释,房屋一直没有入住,我没有享受他们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跟业主委员会签的,但物业公司仍然催交物业服务费。请问,我拒绝交纳物业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林绍义(湖北武汉)

律师意见: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此外,该法第67条还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以上规定,您应当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值得提醒的是,享受物业服务是全体业主的权利,您可以选择享受,也可以放弃,这属于您的自由处分权,但缴纳物业服务费是您作为业主的义务。也就是说,您不能以未入住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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