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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据可携权下涉他数据转移的问题研究

2021-08-19张建文高宁宁

张建文 高宁宁

摘 要:欧盟数据可携权增强了数据主体对数据的控制力,但在行使数据可携权过程中,由于同一个数据包含多人的信息,使得数据可携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尤其表现在涉他数据的转移方面。涉他数据转移下第三人的信息面临着未经许可被社交平台或者第三方不当收集,对个人数据的安全构成威胁,侵犯第三人隐私。为了降低涉他数据转移中的风险,应实施双重身份验证程序;传输前取得关联第三人的同意;保证三方实体数据处理目的统一性,防止不当使用。

关键词:数据可携权;涉他数据;社交平台;非法收集;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12.1;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21)03-0033-08

一、问题的提出:涉他数据可携下的新挑战

欧盟2012年正式引入数据可携权,规定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第20条GDPR第20條规定,数据主体有权以结构通用和机器可读的格式接收其提供给控制者的与其有关的个人数据,当满足以下任意条件时,数据主体有权将这些数据不受提供该个人信息的控制者阻碍传输给另一个控制者:(a)处理是根据第6条第1款(a)项——“处理的合法性中只有在适用以下至少一条的情况下,处理视为合法:数据主体同意他或者她的个人数据为一个或多个特定目的而处理”,又或根据第6条第1款(b)项——“处理是为履行数据主体参与的合同之必要,亦或处理是因数据主体在签订合同前的请求而采取的措施”的同意;以及(b)采用自动化方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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