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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权

2017-03-04郎贡卓玛

人间 2016年33期
关键词:人格权医患隐私权

郎贡卓玛

摘要:生病就需要就医,就医就与我们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在就医这个环节中,患者隐私很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对此特殊群体的特殊隐私理应进行应有的尊重与帮助,也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救济。对于保护患者隐私权益而言,一方面是对患者人格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持医患之间彼此信赖的关系,减少医患间不必要的纠纷,对于构建更加融洽的医患关系和良好的医疗环境也是很有利的。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医患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59-0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就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一些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只是集中体现在一些效力等级较低的卫生法规中,而不在效力等级高的法规中体现,从而显得对隐私权保护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而我國《侵权责任法》则第一次把隐私权与生命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并行列出,将其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进行保护,哪怕不是独立的。而且在第七章对保护患者隐私做出了明确且详细的规定,这则规定是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一次重要的进步,由此也能反映出患者隐私权的特殊性和重性。因为医疗行业是个极为特殊的行业,所以在这个特殊的行业领域,存在的特殊人群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害,隐私权也更加脆弱。在医疗事业中进行望闻问切是属于基本的治疗方法,其中的问诊就可能会涉及到关于患者个人的情况和家族情况的询问,还会接触到病人的身体乃至隐秘部位,这样患者的隐私部位的隐私就会被曝光,因此,加大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也应当针对现有的立法保护不充分的情况,找出不足来完善关于患者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关于患者隐私权内容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对于医方所了解的关于患者私人的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在未经患者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披露、擅自利用。对此患者作为自然人具有自然人隐私权的一切特征,同时患者因其特殊性又具有患者隐私权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隐私权,所以患者隐私权既具有自然人隐私权的特征,同时也具患备者隐私权的特征。二是作为患者有权在医疗过程中拒绝医院提出的不必要的身体部位暴露或被触的权利,也可以要求院方不能将患者隐私向外泄漏,当然院方也有义务进行保密。

患者隐私权是个特殊的权利,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对于患者隐私权的内涵而言是不同于一般隐私权的。医院比起其他场所无疑是个特殊的地方,而患者的隐私权与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围绕追求健康这个共同目的发生的行为是有共性的。从医方的角度来说是为了能更好的更准确地判断病情而进行诊治,部分会涉及患者部分隐私是不可避免的,而此点就需要患者在进行诊治过程中需要向院方透露那部分需要透漏的隐私。(2)从患者隐私权主体而言,患者隐私权的主体是患者同样也是自然人,所以权利主体是在接受诊疗行为时的自然人,顾名思义就是患病了的自然人;而义务主体就包括了对患者进行诊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在内的医方工作人员。(3)从时间段来说,也就是从患者开始向医方透露患者隐私信息开始,直到治疗结束医患隐私也还是处于存续期间,医方自知道患者隐私时起就有义务对患者的隐私进行保密,更不允许私自向外披露,也不允许擅自使用。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不仅需要医方的保密,也需要患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首先,患者应该具有最起码的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具有基础的法律常识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还有了解些基础的医学常识,可以让患者对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合理进行一个起码的判断。医院是个特殊场所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而在医院的有些科室不免会接触到病人的隐私部位。很显然,在医院患者的隐私权不能像在医院外那样得到周全的保护,但也不是毫无隐私。由于受到各种环境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大多患者在觉察到事情不对劲的情况下会选择沉默。因为不明觉厉所以想自保的也不知如何进行保护,所以提高基本的法律常识和医学常识,至少不能是医盲和法盲,这样能有效的减少患者隐私权纠纷的产生。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受非法侵害。同样,在接受治疗期间受到非法侵害也应毫不犹豫的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其次,医患双方都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医方强化内部规章制度和纪律,提高医方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医方要做到尊重患者,并且为患者保守秘密。更重要的是医方要对涉及隐私的诊疗行为严格规范且认真履行规范。患者在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的时候也要注意,不能滥用权利,不能超越界限行使隐私权,不可采取不当行为来维护自身权益。医患双方要彼此尊重,并且作为患者要清楚的知道一点,就是虽然患者隐私权保护是特殊的是必要的但不是绝对的,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比如患者在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同时与其生命健康权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权益的保护之间发生冲突时,患者享有的隐私权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患者不能以保护自己患者隐私权为理由妨碍上述权益的实现和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所限制的,所以患者隐私权也不是无原则的。医方需要从医疗制度和医疗行为的双方面着手保护患者的隐私权,首先在制度上明确规定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加强制度的落实度和执行度。其次从设施上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一个良好的的医疗环境,如设立单独更衣室、诊疗室等,在需要以病人为示例进行教学时,事先征求患者同意,并应给予患者相对应的回报,相信这样能使医患关系和诊疗环境变的和谐温馨。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也取决于当地医疗环境的高低,对此患者也要理解,医方也该尽力而为。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患者隐私权是属于患者的私权利,患者权利意识的不断成熟和保护患者权利的呼声伴随着社会发展越发高涨。患者的隐私权是一项属于患者重要且特殊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对具体人格权的立法尚不完备,而且在《民法通则》中也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独立人格权,而是一项从属于名誉权的权利,本该是独立的隐私权却屈居于名誉权下,并且关于患者隐私权的内容也并未做详细的规定,而是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因此,关于隐私权,患者隐私权的内容都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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