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数据法律保护的多元分层模式
2021-08-19刁胜先秦兴翰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刁胜先 秦兴翰
摘 要:根据人类是否介入或介入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人工智能生成数据可分为辅助生成数据和自动生成数据。既有学术探讨中,对此的各种保护模式各有优劣,但多集中在一种保护模式的单项选择上。结合“菲林案”与“Dreamwriter案”的判决结果,可对生成数据采取多元分层的保护模式:对独创性的辅助生成数据,可纳入人类作品范畴获得著作权;对具客观“独创性”的自动生成数据,可设立新型邻接权——“数据生成者权”加以保护;辅助与自动生成中都存在不具“独创性”的数据,可采数据财产权保护模式。当数据生成者权、数据财产权尚未设立或设立后保护仍有遗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对人工智能生成数据予以兜底保护。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数据;多元分层模式;数据生成者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21)03-0041-13
一、人工智能及其生成数据的界定
人工智能的认识和定义是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结果法律问题的前提,所以有必要先对其进行界定,以统一尺度,利于其他问题得以讨论。
(一)人工智能的界定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又被称为计算机智能或机器智能,这类“智能”是以人为方式来制造、区别于人类智能的自然智能。与普通计算机系统相比,具备自主学习能力是人工智能的一大标志,即“智能”的体现。
1.符号主义、联结主义与行为主义
目前学界尚未对人工智能的定义达成共识,权威书籍中也出现多种界定[1],主流观点有三种,即符号主义、联结主义与行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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