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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

2021-08-13汪园英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18期
关键词:构建对策乡村治理

汪园英

摘 要:目前我国乡村治理以自治为主,治理体系缺乏德治和法治的支撑,缺乏将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的治理理念,乡村的治理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从乡村振兴战略背景出发,分析当前我国乡村治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将德治、法治和自治相结合,以德治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以自治为根本,构建我国特有的乡村治理体系,对提升我国农村治理水平,达到“善治”的治理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三治融合”;乡村治理;构建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18-0001-03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其中将“三治”相结合的这一做法不仅是乡村治理的理论创新,也是乡村治理的实践创新。乡村振兴战略为构建我国乡村治理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我国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如乡村治理体系落后、治理水平有待提高、治理方法有待完善等问题日益突出。我国乡村治理水平要想得到提升,必须推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需要推进“三治融合”

乡村治理是指为了达到乡村善治的目的,而采取通过政府、村民、农村社会组织、农村精英等多元协商,实现乡村资源配置优化的过程。“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要将德治、法治和自治相结合,以德治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以自治为根本,构建我国特有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自治是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乡村自治不仅可以确保基层组织能够参与社会事务,在组织决策中体现公平的原则,而且可以在乡村治理中形成多元的治理主体,确保各个主体之间形成协同共治的治理格局,从而进一步提升基层组织的治理能力。现代社会乡村治理中的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基础,用法律来维护乡村秩序、维护村民权益,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德治和法治、自治不同,德治比较重视乡村中的村规民约,重视在乡村中道德以及伦理的力量。“面子”“人情”成为德治的代表,德治为乡村治理的“善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自治、法治和德治需要相互配合,共同建构乡村治理体系。用自治激发农民主体意识,提高参与乡村治理的活力,这是核心;用法治保障农村社会基本秩序,为乡村善治提供基础性保障,这是基础;用德治教化人心,营造良好乡村治理氛围,是乡村善治的重要支撑。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用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德治思想,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使他们将道德规范转变成为自觉行动,从而减少社会运行中的法律、行政成本。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制约。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需要推进“三治融合”,以深化自治实践稳固维系乡村自治历史传统,激发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增强民众的法治精神,建设法治乡村;以德治润化人心,挖掘优秀传统文化的治理回归,夯实社会善治的思想基础。重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治理主体治理能力,提升乡村干部和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帮助村民转变思想观念,让他们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实现“三治融合”的统一,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二、推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乡村治理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过程。当前,我国乡村治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推进新型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自然会遇到多种多样的困难,如“乡村精英的‘缺位、乡镇政府的行政‘越位、村两委的‘卡位、村治组织的弱化、治理规则的断层”等等。

(一)当前我国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1.治理主体对三治融合理念的合力认知不足。乡村自治制度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并且已经在乡村地区形成一种趋势。农村社会自治组织建设需要加强实施农村自治,前提条件是社会自治组织的发展。研究表明,当前农村社会自治组织发展水平不高,除村委主导建设的自治组织外,其他类型自治组织发展缓慢。农村大事、小事都要村两委推动实施或解决,势必会增加不少行政成本,也不利于发挥村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

2.“三治”不协同的行为惯性依然存在。治理主体应该多元化,这不仅可以提升治理能力,而且可以提升问题处理的公平性和效率。成熟的治理模式应该多元化。因此,在我国乡村振兴的背景下要结合法治、德治手段治理乡村才能从根本上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3.治理主体的协同激励机制不健全。应该建立乡村治理体系的激励机制。对处理问题好的村干部可以适当采取一些激励措施,提升村干部的积极性,对出现问题的村干部及时追究责任,最终形成“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达到“善治”的治理目标。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影响。村规民约是一个村村民的一种行为准则,村民都会依照村规民约去处事,对于违背村规民约的村民,村民之间也会督促其整改。不同地区会形成不同的村规民约,乡村治理体系也会存在差别。村规民约在传统社会就相当于德治,是一个地区共同遵循的治理模式,但是它不具有强制性,对于违背的村民,只能从道德上去谴责,但不能对村民有实质性的约束。单纯依靠村规民约的思想已经与现代社会的管理理念相背离,不能适应现代社会。村干部和村民共同遵守法治理念,接受“三治融合”的治理理念,这样才有利于乡村“善治”道路的形成。

2.法治对自治的驱动不足。法治,即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包括依法治国、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等方面内容。实施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用法治来维护公平正义,是保障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基层队伍法制化素质普遍不高,导致我国乡村地区自治能力逐步降低。基层人才队伍的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条件进行系统的培训和教育,不利于“善治”理念的形成。

3.缺乏“三治融合”的制度机制。我国传统乡村治理体系的消解、新型现代化治理模式的转变,必须依赖于制度创新。乡村治理体系以自治为主,缺乏法治和德治的治理理念,在“三治融合”建设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法治机制的不健全使得“三治融合”的融合机制整体性缺失。

4.农村特色发展亟待强化,同质化的乡村发展面临极大挑战。长远来看,没有特色的农村存在没落和消亡危机。广大农村只有深入、系统分析自身的资源禀赋,发挥自身特色,弥补存在的不足,才能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特色发展是当前农村治理的重中之重,是检验乡村治理水平的关键指标。因为每个乡村的情况不同,乡村的治理模式也不应该是统一的模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村的治理体系。

5.当前农村治理大的问题是成长性不足。受传统社会以安定为本的社会治理方式影响,农村治理成长性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结构不合理,发展后劲不足;二是政治文明水平有待提升,群众表达愿望、实施想法的机制需要完善;三是外出村民队伍庞大,村级组织及村庄建设后备力量储备不足等。

三、进一步推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对策

乡村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三治融合”是指将“自治”“法治”“德治”三者融合,实现治理效果提升,达到善治目的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自治,是指人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下,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实施自治,可以激发自治主体的主人翁意识,从而增加治理活力。法治,即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包括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等方面内容。实施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用法治来维护公平正义,是保障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具体来说,推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构建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教育和引导。“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需要村级干部和基层干部的引导和配合,“村两委”的积极配合和大力宣传会给“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带好头。首先,需要引导村级干部和基层干部适应“三治融合”治理体系。其次,加强村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觉悟,不断学习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丰富治理理念,提高治理水平,将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一支高素质、高水平、高学习能力的干部队伍。再次,要及时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针对本村的矛盾,要找出根源,尽可能公平地处理矛盾,增加村级干部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建立一个人民安心、政府放心的村级领导班子。

第二,打破路径依赖引导实施“三治融合”的治理行为,强化法治对德治的规范作用。法律具有规范性,因此对所有的公民都具有平等的约束力,对乡村治理的行为也同样具有约束力。村规民约具有不确定性和可改变的特征,对于村民的约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论,但是法治的规范性则要求乡村所有的治理行为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去行动,这样不仅村民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村级干部和基层干部也可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村级干部需要转变治理思维,学会利用法律手段去处理村里出现的矛盾。依法治理乡村事务,不仅可以避免很多问题的出现,同时还可以在村民中树立更加公平的村级干部形象。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提供“三治融合”的机制保障。包括健全“三治融合”的配套制度规范和建立健全治理主体的协同激励机制。对于基层治理来说,治理主体的协同激励机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乡村治理模式各异,每个乡村都会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自己的村规民约,促进村民和谐,还可以处理村民之间的矛盾。乡村治理体系的激励机制,一般是激励乡村干部在维护乡村治安、管理乡村事务、维护村民权益方面,激励乡村干部为乡村办实事,为村民谋利益。建立乡村激励机制,可以提高村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对乡村干部后续工作的开展有很好的铺垫作用。

第四,加快农村自治组织建设。自治,是指人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实施自治,可以激发自治主体的主人翁意识,从而增强治理活力。实施农村自治可以激发村民参与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创造性,又可以降低农村社会有序运行的成本。因此,一要发挥村级行政组织的引导作用,培育一批具有一定政治水平与自我管理能力的自治组织;二要发挥村内企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作用,在经济自治的基础上,推动社会管理自治,并拓展与发挥民主政治功能;三要建立外出村民自治组织,发挥外出村民、乡贤等优质人才资源优势,扩大农村自治的范围与水平。

第五,坚持将成长性作为乡村治理的关键。农村治理的成长性主要表现在经济发展、民主政治水平提高、村民素质提升等方面。针对当前农村存在的经济结构不合理问题,需要加大农业科技投入与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特色农业、高效农业,推动农业产业结构升级转型。针对农村政治文明水平有待提升问题,要构建村民表达意愿、达成意愿的機制,推动自治水平的提高,激发广大村民参与农村建设的积极性。针对村级组织发展后劲不足问题,要加大后备力量培养与储备,在组织上为乡村振兴提供保障。大力推动农村特色发展,倡导各村在系统、深入分析本村的发展资源禀赋的基础上,发挥优势,补充或消解农村发展劣势,推动特色发展。要根据各自特点,广泛征求专家、学者、领导的意见,找准发展定位,科学谋划农村发展蓝图,制定本村发展规划。然后,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代接着一代干,实现农村特色、可持续发展。

新时代,乡村治理应该充分发挥“三治”的特点与优势,提升乡村善治水平。自治的特点是可以激发村民的积极性,使其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其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性,推动乡村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提高成长性。法治的重点是增强乡村社会的秩序性,保障社会经济运行有序,保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德治则发挥了对村民教化作用,使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降低乡村社会的运营成本。自治、法治、德治三种治理方式组合可以发挥各种治理方式的优势,弥补其他治理方式的不足,提高乡村治理的秩序性、参与性、成本性、稳定性、成长性,从而推动乡村实现更高水平的善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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