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民法典(中)物權擔保篇
2021-08-11史繼紅
台商 2021年3期
关键词:抵押
史繼紅
本次《民法典》的頒佈,針對物權擔保制度作了較大程度的匯總、修改和增添,特別對金融、企業融資、經營等方面做出了變革,其中不泛一些顛覆性或新創性的規定,經常與銀行業務、企業融資、日常經營打交道的企業家或管理者,包括生活中與債權債務相關的人員,必須好好學習《民法典》相關規定及其背後隱含的意義,再不能盲目地做「老法師」,否則受到的損害可能是致命的。《民法典》相較於《物權法》、《擔保法》改動處較多,筆者僅列出較大較根本的改動點進行探討。
擔保方式、期限約定不明的顛覆規定
《民法典》686條對《擔保法》19條作出根本性修改,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而之前的《擔保法》則按照連帶保證承擔責任。更重要的是,《民法典》692條第2款對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2條作出調整,合同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我們律師實務中,以前建議當事人習慣性地將保證責任方式寫清楚為連帶責任,這個問題不大,但為省事,尤其是合同中涉及多項義務履行的,我們有時會建議當事人寫「保證責任直至本息還清之日止」,這在以前的《擔保法》司法解釋中會認定為約定不明,而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現在,不能再建議當事人作這樣的約定,老老實實地寫清楚以哪項主債務為起點起計多少年。……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