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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代表處納稅實務?看這一篇就夠了

2021-08-11劉鐵華

台商 2021年3期

劉鐵華

外國企業代表處或辦事處,全稱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依照國務院令第584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很多人認為,企業繳稅的邏輯是「有收入就繳稅,沒有收入就無需繳稅」, 代表處既然不產生收入,也就沒有所得,沒有所得,當然就不應該繳納任何稅負尤其是所得稅。

應該說,這句話只說對了一半。

根據國稅發(2010)18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18號文)第三條,「外國企業代表處「應當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這也就意味著,代表處不會因為不從事營利行為而無需繳納任何稅負,而是應該繳,然後才是如何繳的問題。

外國企業代表處的所得稅繳納

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說,代表處本身雖然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但其設立的實質,是在協助境外母公司開疆辟土延伸業務觸角,看上去是個費用中心,實際上收入直接歸屬給了境外母公司,因此該代表處對於母公司的利潤一定是有貢獻的。如此,就應該根據其經濟實質的原則來劃分代表處在母公司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以此來確認代表處的實際收入及成本費用,從而來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有基於此,18號文第六條提出了代表處所得稅繳納的第一種處理方式,即據實申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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