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化解型诉讼的形成与科学诉讼机制的建构
2021-08-09刘用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刘用军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46)
随着中国40 余年来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多元化格局的形成,社会矛盾在诉讼中的反映也愈加突出,诉讼案件呈现出爆炸性增长现象。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也进入了新时代,社会稳定与和谐也是我们进行改革开放所必须坚持和追求的目标。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大量的诉讼形成后,司法机构如何在诉讼程序中化解矛盾,减少案件发生,就成为一项重大课题。因此,司法机构和诉讼机制在这一背景下持续进行了改革。1996 年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后,学者王亚新就提出了“判决型”审判模式和“调解型”审判模式问题[1]。时至今日,诉讼模式或司法裁判机制已经有了新的发展,可以说在整体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上展现了一种特征,即诞生了一种民事上注重案结事了、息诉服判,刑事上着重社会关系恢复和犯罪预防的诉讼机制,概括而言,就是矛盾化解型诉讼机制。矛盾化解型诉讼机制当然有其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在司法理性和科学性层面,是否应是诉讼的常态和司法的本相,是否符合司法规律,并有助于正义实现,对于一个持续建构中的科学的诉讼机制而言,并不是一个不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矛盾化解型诉讼的提出
改革开放40 余年来,经济社会领域的快速变迁,催生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司法作为解决矛盾的主要途径日益获受重视,因此诉讼案件也呈倍数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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