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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和解制度的规范建构
——基于行政过程论视角的分析

2021-08-09王由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程序法律

王由海

(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8)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行政任务的持续更新和行政领域的不断扩张,行政权延伸到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有限政府”“夜警政府”到“行政国家”“全能政府”的背后,是日益频发的官民纠纷。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建立在公私对立基础上、以行政权力为本位的合法性控制模式无法妥善解决行政纠纷。社会的复杂性、利益的多样性决定了实现正义、实现权利的途径必须多样化。在此背景下,一种强调通过公私合作、互相妥协与让步的合意过程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和解制度在我国兴起。相比传统的高权行政行为,行政和解因其弱化对抗与冲突、增强行政过程的公众参与,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领域迅速兴起: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创设了价格承诺制度,2006 年《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要求“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和解制度”,随后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反垄断执法等法域开始纷纷探索执法和解制度,“和解国家”的图像日渐清晰。

所谓行政和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在不违背法治原则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与相对人就行政行为达成一种妥协,从而既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能化解与相对人的纠纷的一种救济制度[1]。传统行政法奉“公权力不得处分”为金科玉律,在严格法治主义观念支配下,行政和解受到排斥。但是随着社会利益关系从单一到多元、行政权从泛化到分化,行政和解作为强调公私合作、弱化权力对抗、多元化解争议的柔性行政手段在各领域逐步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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