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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受损问题探讨——以江苏科技大学为例

2021-08-09蔡立新燕亭臻

市场周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押金用人单位劳动

蔡立新,燕亭臻

(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江苏 苏州215600)

一、引言

随着就业压力逐渐增加,大学生为了提高自身综合素养,提前适应社会工作方式,会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一些兼职及勤工助学来增加工作经验。然而在校大学生自身缺乏社会经验,在鱼龙混杂的就业市场中,难免会遇到一系列大大小小小的社会问题。例如:大学生小丁利用暑假时间在餐饮店兼职,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小丁没有与老板签订书面协议。某次上菜时,小丁不慎滑倒,手腕骨折,店老板事后没有协商处理。小丁苦于不能提供相关合同证明,索赔困难。上述案例表明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人身安全很难得到保障,用工单位钻法律漏洞,监管部门缺席,如何培养大学生的维权意识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概念

兼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大学生的本职工作是学习。大学生校外兼职是指在校大学生在完成其作为学生的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收入,或为达到特定的目标,付出一定的体力或脑力劳动。

国内对于大学生校外兼职这一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例规定,但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劳动法(意见)》)第四条中列举出排除其适用范围内的人群,大学生并不在该排除范围之内。王田等认为该意见12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明确在校大学生与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属 “未建立劳动关系” ,认定大学生校外兼职不适用于《劳动法》。史雪飞等主张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不属于勤工助学,因此不需要遵循《劳动法(意见)》第12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劳动法》。《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指出勤工助学与校外兼职存在区别,大学生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受该办法管理。鉴于大学生校外兼职不同于普通社会劳动,并不能够长期稳定地从事某一职业,文章认为大学生校外兼职不应当视为就业,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特点

大学生的本职是受教育而不是劳动,无法进行全日制劳动并且缺乏社会经验,因此大学生校外兼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技术含量不高

在校大学生身负学业压力,只有在保证课程质量的前提下,才能从事兼职,比如家教、超市促销、传单派发等。这类兼职上手较快、技术含量不高,尤其在节假日中需求量较大,适合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双方的短期需求。

2.自主选择性强

大学生寻找兼职一般在寒暑假,这个时间段大学生有较多的空余时间,可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时间安排的兼职。同时,节假日期间客流量增加,用人单位会招聘大学生做临时工,这类兼职一般是工资日结或周结,报酬回收较快,能够及时补贴大学生的生活费用。

3.兼职陷阱多

现在,大学生借助互联网寻找线上兼职,不用去指定的工作地,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比较符合现在年轻人的想法。但是网络上的兼职陷阱也很多,一些大学生甚至误入传销组织。更有 “黑中介” 在收取大学生一大笔中介费之后以各种理由推辞提供兼职或者骗取大学生签订网贷协议等。

三、大学生兼职现状

(一)在校大学生兼职基本情况

近年来,大学生兼职成为热门话题。一项社会调查显示,2/3的在校大学生对兼职持肯定态度,认为兼职对大学生而言利大于弊,44%的大学生表示自己曾从事过兼职。相比于其他专业,师范类、语言类等专业指向性较强的专业兼职比例更高,更加倾向于参加社会兼职实践。

关于当前大学生从事校外兼职的现状,文章以江苏科技大学在校学生为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为保证问卷结果的全面性和代表性,问卷采用系统抽样法。发放400份电子调查问卷,回收问卷379份,回收率95%。其中有效问卷332份,问卷有效率88%,具有一般代表性。

根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统计得出,在校大学生有209人从事过或者正在从事兼职工作,占回收问卷总数的55%。如图1所示,大一、大三从事兼职占比较高,分别为25.36%、53.59%,尤其大三在校生从事兼职活动的人数超过一半。

图1 大学生兼职情况年级分布比例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目的

当前,大学生兼职成为社会普遍现象,其目的各不相同。相关调查显示,大学生兼职的主要目的是赚取生活费用,其次是提升自身能力或者积累经验。

根据文章调查结果,如图2所示,就读于江苏科技大学的大学生兼职主要是增加实践经历,丰富社会经验,占调查总体的46%;33%的大学生兼职是为了补贴生活费用,改善生活质量;7%的大学生是为了体验兼职,充实课余时间;10%的大学生兼职是为了提前了解就业市场,这类学生主要从事与自身专业相关的兼职工作;还有部分大学生是受羊群效应影响,由于周围的人去兼职而选择兼职。

图2 大学生校外兼职目的

(三)大学生获取兼职主要途径

大学生一般通过老师或者同学介绍、中介机构、兼职群聊、网上兼职平台等途径寻找校外兼职。根据文章调查结果,在校大学生获取兼职的途径大致可以分为7种。如图3所示,139人通过老师或者同学介绍获取兼职,占比42%;31%的在校大学生通过兼职群获取兼职信息,其中22%的大学生通过校内兼职群获取兼职,这类兼职群由学校老师及学生进行管理,不存在安全风险;另外9%的大学生通过校外兼职群寻找兼职,这类兼职群进行收费后提供兼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6%的大学生依靠中介机构提供兼职,需要支付一定的中介费;16%的大学生浏览网上兼职平台获取兼职,容易遇到陷阱。

图3 大学生获取兼职途径

四、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兼职普遍存在克扣工资、押金陷阱、人身财产安全受侵犯等问题。其中,克扣工资是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最常遇到的一个问题,人身财产安全受侵犯虽然发生频率不高,但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不容小觑。

根据文章调查结果,江苏科技大学的学生在校外兼职过程中碰到以下几类问题:

1.克扣、拖欠报酬

如图4所示,在此次调查中,有117人表示曾遇到此类问题,约占调查总体的56%。这表明有一半以上的大学生在兼职时会被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克扣、拖欠工资。

图4 大学生兼职存在问题

2.押金陷阱

垫付押金也是大学生兼职中常见的陷阱,调查显示,有62人遇到此类陷阱,约占调查总体的30%。所谓 “押金陷阱” 即骗子以高薪为诱饵,诱骗大学生群体入职前交纳押金,金额一般不低于其开出的日薪水平,保证押金结束后全额退还。骗子拿到押金后,会以各种理由扣留押金或者直接 “人间蒸发” 。

3.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社会调查显示,有5%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其人身财产安全遭到过侵犯。虽然人数所占比例不高,但是这类问题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给受害的大学生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甚至危害其生命健康安全。这类问题一般表现为不法分子以高薪为诱饵,用聘请家教、文职人员等为幌子,诱骗大学生 “上钩” ,从而搜刮大学生钱财甚至进行人口拐卖。

(二)大学生兼职存在问题的原因

通过以上几种问题的分析,可以得出造成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4种:

1.缺乏法律保护

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保护,是导致大学生在校外兼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的最主要的原因。《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是针对学校内部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大学生校外兼职不属于该办法管理范围。我国现存劳动立法中并没有明确劳动者主体的定义,尤其就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缺少明确规定,存在立法缺失。《劳动法(意见)》中也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某些用人单位推卸责任的 “保护伞” ,也导致有关部门失去管理依据。

2.高校缺乏相关教育

大多数高校已经成立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但其工作重心在于帮助大学生寻找实习单位,落实就业问题,旨在提高学校学生的就业率,不能对从事校外兼职的大学生作出指导。此外,大部分高校设立勤工俭学部门,帮助校内勤工俭学的学生解决问题,却不能为从事校外兼职的学生提供帮助。同时,高校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也有待加强。以江苏科技大学为例,由于课时原因,教师无法深入讲授法律基本知识,导致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程度较低,在遇到问题时难以准确使用法律来维权。

3.就业市场鱼龙混杂

中介机构良莠不齐、虚假广告泛滥。一些人利欲熏心假借为大学生寻找兼职之名,在高校内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或者押金,最后携款跑路。劳动部门监管不严,并没有切实保护到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权益。

4.大学生缺乏维权意识

应试教育下学生在进入大学前主要学习文化知识,导致其虽然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但法律知识基础非常薄弱。调研数据显示,超过半数大学生法律意识不强,缺乏维权意识,遭受侵权后通常选择逃避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在权益受侵害时,难以举证,导致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受权益侵犯后无法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这也使得某些用人单位变本加厉地压榨大学生。

五、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的措施

(一)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从事兼职活动的大学生具备劳动能力,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可被认定为劳动者。有关部门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的具体定义,把大学生视作劳动主体,将大学生在校外的兼职活动纳入劳动法律。承认在校大学生作为短期劳动者的劳动主体地位,以大学生在兼职期间为用人单位付出的劳动为事实依据,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基础,签订劳动合同。如若大学生在兼职活动中权益受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或者申请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二)高校加强信息平台的建设

高校应当设置专门管理校外兼职的部门,以江苏科技大学为例,学校已经设立指导大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协会——三自协会,将从事校外兼职活动的大学生也纳入指导协助范围内。部分高校建立了兼职信息平台,发布面向本校学生的兼职信息,为学生提供兼职岗位,为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提供保障,如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因面对学生群体数量较大,需要专业人士定期对平台进行维护检查,以免平台崩溃。此外,学校应当重视对兼职大学生的相关法律教育,开设相关讲座,专门普及校外兼职活动的法律知识、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措施和维权办法。

(三)监管部门加强监督

用人单位之所以有恃无恐,一方面是钻了法律的漏洞,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的执法缺失、不作为也占很大一部分原因。政府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用人单位进行准确清晰的备案,完善劳动保障体系。劳动保障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应搭建线上监督平台,接受对违规违法的用人单位举报,并及时受理,提供基本的劳动保障服务。政府部门要对用人单位做好审查工作,严格依法处罚不合法、不符合规定的雇佣行为。

(四)大学生要加强维权意识

大学生法律意识指的是大学生这类正在接受大学教育的专业人才群体对现行的法律和社会上各种法律现象的认知理解。大学生普遍具有法律意识,但对于具体的法律知识不够了解,不懂得如何合理有效地运用法律知识。因此,国家加强大学生普法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法律观念至关重要。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录音、视频等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或寻求学校内的法律援助。

六、总结

总而言之,在校大学生通过从事兼职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但在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值得重视。为整顿社会风气,保障大学生在兼职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要规范用人单位,定期检查,同时要在大学生权益受损后,积极提供法律援助;高校应当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建设完善的信息平台;大学生要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勇于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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