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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分公司任职工龄可连续计算

2015-07-15

就业与保障 2015年1期
关键词:总公司工作岗位年限

小 保:

我是一家连锁公司的职工。两年前被提拔到外地的一家新成立的分公司担任经理。根据公司的要求,我与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近日,鉴于我父母身体欠佳,妻子又即将分娩,家中实在离不开我,于是我便向总公司提出回去工作。但总公司认为我回去无合适岗位,坚持我要么留在分公司,否则就要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最后,因双方协商无果,只好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就解除劳动合同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总公司认为只能按我在分公司的工作时间计算。因为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已发生变化,且与总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我原在总公司的工作年限已经中断。请问:总公司的说法合理吗?

钟晨林

钟晨林: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也指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正因为你提拔到分公司任职,是根据总公司的自身需要,而非你自身的要求,决定了虽然你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已发生变化,甚至与总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你原来在总公司的工作年限并不能视为中断。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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