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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2021-08-05李彦锦

速读·中旬 2021年8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完善保护

李彦锦

◆摘  要:21世纪以来,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到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网络经济的兴起,人们的消费生活和贸易方式不断发展,日益多样化,这对消费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认真研究中国现行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突破原有的内容和领域,并进一步完善以满足中国保护消费者的实际需要。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和领域日益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消费者涵义的定义尚不明确,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范围狭窄,消费者难以提供证据,成本也很高。本文试图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环境等方面探索完善消费者保护法的途径,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应该能够以安全的方式获得基本的食物,食物,住房,医疗和教育以进行生活消费,这实质上是基于生存权的基本人权。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起步较晚,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也滞后。但是,在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正在不断依法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中国取得了更大的进步。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不足

1.对消费者含义的定义不清楚

消费者是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的保护对象。但是,现行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直接地规定以消费者为主体。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第2条中规定。这种定义使人们对消费者的理解产生了许多歧义。哪些人才属于本文指定的“消费者”?理论家们还普遍认为,将消费者限制在社会的各个成员之间是一种国际惯例。本文对消费者的定义没有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是否适用于单位,团体和外国人。其次,什么是“生活消费需求”?如果将其理解为生活消费的最终需求,那么所有人类的生产最终都将满足生活消费的需求,那么应将其纳入该法律的调整中,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如果将其理解为对生活消费的直接需求,那么某些情况将很难处理。如果一个男人为女友买了一条裙子,那么买裙子的直接目的就是把它赠予而不是个人消费,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通过这项法律加以调整?那些希望因了解和购买假期而获得双倍报酬的人应被视为消费者?该条也未作说明。

2.惩罚性赔偿的范围狭窄

保护消费者权益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是第五十五条,本文中规定的惩罚性责任仅清楚地表明,可以实施赔偿的主体是由于运营商欺诈而受到损害的特定主体。这样,就不能从法律上反映出这一独特系统的立法价值。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这不利于维护未指定部分消费者的利益。

3.消费者难以提供证据,成本高昂

在消费诉讼中,核心问题是举证责任应由消费者还是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与诉讼结果有关。通常,適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谁提供证据”的规则,举证责任一般由消费者承担。这就要求消费者具有相应的消费知识,法律知识以及足够的财务,物质和精力,这显然使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利,因为他们负担不起高昂的识别成本,高昂的证明成本,或者他们无法收集相关证据,这很容易助长经营者销售假冒产品的火焰,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1.明确定义消费者的含义

实际上,消费者包括三个含义:(1)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目的是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2)随着现代生活的不断丰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追求物质财富,越来越多的精神生活和文化需求,这种消费观念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因此,法律应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从立法的角度纠正商品和服务的观念,不断扩大生活消费领域。 (3)消费者的概念不包括单位。目前,学术界认为,由于该单位是一个社会组织,因此其掌握社会资源和信息的能力要优于个人,因此不需要特殊保护。

2.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看,保护公共利益的合法要求和未指明消费者的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诉讼。可以使消费者在由于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一般性过失和重大过失,例如利用他人的危险,胁迫和欺诈是故意行为,属于地积比率。在更严重的情况下,这些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管制,以使经营者不会持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不相关的状态,但将进行严格的检查,以便企业也可以从消费者的角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3.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由于某种原因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承担存在或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另一方存在某个事实。如果当事方无法证明这一点,则假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几项规定”。因此,《消费法》应明确规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提供证据。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我们应采取一些措施纠正双方之间的不平等,例如,让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由消费者承担只需要证明所购买的商品是有缺陷的,就可以更快地弄清货真价实的情况,以提高审判效率,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更加方便、经济、合理诉讼。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和领域日益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消费者涵义的定义尚不明确,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范围狭窄,消费者难以提供证据,成本也很高。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探索完善消费者保护法的途径:进一步界定消费者的涵义,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为了充分,公正,公正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中国应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环境,尽快修改和完善消费者保护法,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吕明瑜.《“王海现象”所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6期.

[2]高峰.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M].2006.

[3]张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念及其制度完善[M].2011.

[4]王佩琼.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再完善[M].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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