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主体
2021-08-03郑石桥郑羽飞
会计之友 2021年14期
关键词:主体
郑石桥 郑羽飞



【摘 要】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体现了本级政府作为代理人的国有资源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包括上级政府、本级人大和本行政区公众。上述委托人通常选择政府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审计主体;代理人如果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作为揭示机制,可能选择政府审计机关,如果将政府綜合财务报告审计作为信号传递机制或保险机制,则通常会以民间审计机构作为审计主体。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选择出现差异,协同的方法是:当本级政府没有发行有价证券时,选择政府审计机关作为审计主体;当本级政府发行有价证券时,由政府审计机关选择民间审计机构作为审计主体,并对其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关键词】 国有资源委托代理关系; 审计需求; 政府审计; 民间审计;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主体
【中图分类号】 F239.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1)14-0156-05
一、引言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财务报告,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已成为不少国家的法定要求并付诸审计实践,我国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这其中就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制度。
然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由谁来审计呢?很显然,这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制度最为核心的问题。审计主体的选择不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制度会显现重大差异,进而会影响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效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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