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会计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探讨
2021-08-03林斯斯林钢
会计之友 2021年14期
林斯斯 林钢
【摘 要】 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采用直接法。由于现金流量表属于自主选择填列的报表,大多数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程序中未考虑现金流量表编制要求。部分单位需要现金流量信息,但是政府会计制度对现金流量表编制的规定较为模糊,无法满足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要求。为此,文章采用直接法根据非现金账户分析计算填列方式,对现金范畴、财政拨款收到现金、应缴财政款、其他往来、受托代理业务、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政预拨下年度款项和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现金流量确认方法进行了深入分析,详细论述了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列示了各项目的计算公式及示例,旨在为政府会计实务工作者编制现金流量表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 政府会计; 现金流量表; 直接法; 非现金账户
【中图分类号】 F23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1)14-0072-10
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正式实施。部分政府会计主体提出,虽然政府会计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属于自主选择填列的报表,但是在实务工作中,现金流量表在内部现金管理方面仍具有重要作用,应当按期编制。现金流量表与预算收入支出表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反映政府会计主体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流出,但由于两者口径不同,预算收入支出表不能完全代替现金流量表,因此,政府会计主体,特别是事业单位性质的政府会计主体,仍有必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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