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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发明制度内部利益的平衡

2021-08-03何敏叶龙荣

科技与法律 2021年2期

何敏 叶龙荣

摘    要:職务发明制度的内部关系调整的是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无论是“重雇主主义”、“重雇员主义”还是“折中主义”的制度安排都存在一定的弊端,不能妥善解决内部关系中的利益冲突。本文基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分析指出,内部利益难以平衡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职务发明制度以权利的天然归属关系掩盖合意转让关系的本质且忽视了技术成果的转化实施。为实现职务发明制度内部利益平衡,本文结合科斯定理和波斯纳定理等理论,相应地提出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兼顾经济效率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职务发明;技术成果;单位;发明人;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F 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2-0051-08

引  言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1]。作为协调职务发明中各方主体利益关系的职务发明制度,在调整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对相关权利进行合理分配,实现技术成果收益最大化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益平衡机制不仅仅是职务发明制度中用来协调各方主体利益的手段,更是立法和司法所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该制度的直接目的在于追求各方主体利益平衡的过程中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2]。其最终目的在于激发单位和发明人的创新活力,并应用相应的技术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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