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访问限制行为的拒绝交易认定
2021-08-03李世佳高童非
科技与法律 2021年2期
李世佳 高童非
摘 要:数据垄断者拒绝其他领域的经营者访问数据的行为实质是通过杠杆行为、跨界传导垄断力的表现,是滥用在数据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的典型形式。当今社会,数据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网络平台运营者的私产,而是兼具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元属性的物品。放任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数据的任意控制最终会导致限制、损害竞争的后果,数据访问限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拒绝交易行为并加以规制。由于对网络平台经营者在数据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系统的工作,由此,在判定数据访问限制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行为时,可以跳出传统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为必要设施)—认定拒绝交易”的分析思路,单独以必要设施原则认定拒绝交易行为,即“满足必要设施—认定拒绝交易”。
关键词:数据访问限制;数据挖掘;数据垄断;竞争规制;拒绝交易;必要设施;数据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
中图分类号:D 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2-0022-10
引 言
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该文件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1。网络平台作为数字经济时代催生的经营者主体,其盈利的关键一环是对市场注意力的争夺,而这项争夺的本质就是对用户数据的获取,用户数据之争是互联网企业的根本利益之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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