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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激励理论的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探究

2021-08-03曹新明马子斌

科技与法律 2021年2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曹新明 马子斌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自主创造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对以“人类发明者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发明人制度发起挑战。激励理论是专利法存在的目的,从激励理论角度考察,期望激励理论、公平激励理论和成就激励理论奠定了发明人激励制度的内部基础。基于对激励理论的逐一分析,人工智能即使能够自主完成发明创造,也不是基于激励意识而产生的结果。有鉴于此,人工智能不能作为发明人与人类发明者并存于专利法之中。面对未来时代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或辅助生成发明的可能性,我国应坚持现有的激励自然人作为发明人进行创造的立法目的,维护既有的自然人是发明人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人工智能;专利法;发明人资格;激励理论

中图分类号:F 83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2-0042-09

引 言

人工智能的发明人身份是新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下的热点话题。2020年10月17日,我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通过,映射了我国对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发展的时代要求,该决定未对发明人身份做出任何修改,表明我国对“人类发明者中心主义”的坚持,即人工智能不具有取得发明人身份的资格。不仅我国持此观点,其他国家亦是如此。面对科学家史蒂芬·泰勒将人工智能DABUS作为专利发明人提出的专利申请,各国专利局均做出否定回应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释。美国专利商标局1和欧盟专利局2基于人格理论角度,认为发明是自然人构思的具体化,是其精神的体现,必须由自然人完成;英国知识产权局从激励理论角度出发,表示人工智能只能被指示创新,不能被专利利益所激励,因此人工智能不是专利法设想的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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