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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的政策应对:行为定性、监管困境与治理出路

2021-08-03梁正曾雄

科技与法律 2021年2期
关键词:消费者

梁正 曾雄

摘    要:在学理上讨论“大数据杀熟”问题应该首先厘清“大数据杀熟”中的正当价格歧视与价格违法行为。正当价格歧视在经济学上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是自由定价,应由供求关系决定价格,企业可以在合理的价格政策下设定价格。平台具有显著的信息和资源优势,平台自由定价时应该公开透明,杜绝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保证消费者在自由意志下选择商品或服务。算法逐渐成为平台定价的重要工具,由于算法具有不可解释性、歧视性等潜在风险,平台利用算法时应该遵守合理的价格政策,加强对算法运用的规范。在平台治理中,商家、用户以及监管者都是重要参与方,解决“大数据杀熟”问题应实现监管机构、平台、用户三方共治,并在三方互动中寻求消费者保护与平台经济发展的平衡点。

关键词:大数据杀熟;算法;价格;消费者;平台企业

中图分类号:D 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2-0008-07

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该《暂行规定》被给予厚望以实现对“大数据杀熟”的“反杀”,但其实际效果需要时间检验。实际上,“大数据杀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仅靠单一的部门规章无法有效解决该难题。因此,应追根溯源剖析“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属性,厘清“杀熟”行为中正当价格歧视与价格违法行为的边界,从监管机构、平台、用户三方的角度提出治理“大数据杀熟”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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