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监管中检验部分检查规范初探
2021-08-02弓耀忠冯晓斌曾品国
食品工程 2021年2期
弓耀忠 冯晓斌 曾品国
(1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太原 030012)(2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太原 030006)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GB 14881—2013 中第9 条对此制定了详细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并实施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是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主体责任。作为监管检查人员,如何检查企业检验控制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在实际检查中,检查人员的要求往往深浅不一、判定不一。为规范监管检查人员的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提升检查质量,本文对食品生产监管中检验部分检查规范进行初探,以期对提升监管水平、夯实食品安全有所帮助。
通常情况下,检验部分检查的基本流程为:

实际检查工作中可以根据检查需要,适当调整检查顺序和检查重点,确保检查工作的有效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