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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女童的权利保障困境及其国家义务

2021-07-26李勇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国家教育

李 勇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自20世纪90年代女权主义残障研究兴起以来,国际社会对残障女童①的关注已有三十余年,最重要的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通过。《公约》特别关注到了残障女童的权利保障问题,进而在条文的制定中采用了“双轨制办法”(twin-track-approach)②对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中国自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以来,针对残障人权利保障相关议题的探讨取得了丰富的学术成果,也形成了一系列专门关注残障女性的研究成果。但既有的研究或是欠缺性别视角,或是在纳入性别视角后仅将目光聚焦于成年残障女性,针对残障女童权利问题的研究非常少见。本文试图对残障女童权利保障的现实呈现做一梳理状,并在此基础上就此一现实问题解决的国家义务方面提出一些想法。

一、“错误”的生命:残障女童被杀害

对绝大多数人来说,生命的孕育是一件值得庆祝的事情,孩子的到来也可以给家庭带来快乐和希望。然而,对残障女童而言则是完全不同的景象。生育残障女童的家庭可能承受极大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他们一辈子都可能陷入因残致贫的恶性循环中,加之重男轻女观念的根深蒂固,这个孩子对他们而言非但不是礼物,而是“梦魇”。因此,这个孩子很可能在孩童时期便被剥夺生命。

在侵害残障女童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中,最严重的是杀害。造成此种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包含如下三方面:一是经济因素。对贫困家庭而言,残障女童的降生意味着需要他们付出高额的经济和人力成本,尽早结束该生命是“止损”的最直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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