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困境与完善
2021-07-26张印东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张印东
(山东大学 法学院,青岛 266237)
一、引言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审理刑事犯罪,而且附带审理被指控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所受损失的有关问题,同时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此种诉讼方式,谓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最高检和最高法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两高《解释》”),第20条正式确立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一诉讼类型。[2]这不仅是对传统的环境公益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继承与发展,也是我国司法机关审判能力和效率的体现。经过三年多的发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受案量快速增长,已经发展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
然而,两高《解释》和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应对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纷争。由于生态环境案件其本身的错综复杂性,传统的司法审理机制很难满足新时期环境司法实践的需要。故而,基于理论和实务的现实需要,必须重新审视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本文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以无讼案例网等数据库检索到的案例为依托,使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等研究方法,分析刑事附带环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司法实践问题和理论争议,进而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服务我国环境司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困境
(一)起诉主体范围较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指出,法律授权的机关与组织针对污染环境等有损社会公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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