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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适用问题研究

2021-07-22单云云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7期

单云云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指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主要用于法律没有涵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新修订后的法条增加了“互联网条款”,来针对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但是其在适用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竞争关系的定义不明、不正当性的认定标准不一,都会导致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偏差,致使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裁判出现问题。因此,为了真正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2],应当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严格适用一般条款,防止过度滥用,借鉴德国的案例群制度,为后续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一般条款;竞争关系;不正当性;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21)07-00-0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各种新技术的应用,经济的形式变得更加复杂,各种不正当竞争方式层出不穷,现行法律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類型难免有所遗漏。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涉及多种因素,难以准确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在2017年修改了一般条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二条第二款的“社会经济秩序”改为“市场秩序”[3],增加了“消费者”等规定,该法条有“母款”之称,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只调整了部分文字,法律的滞后性致使法条的适用存在漏洞,使得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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