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隐性司法审查的生成逻辑与法理反思
2021-07-20耿思远侯学宾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规范性
耿思远 侯学宾
一、 引 言
自2014年行政诉讼法正式赋予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权后,随着附带审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相关研究已蔚为大观。目前学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研究,多从行政实体法角度切入,围绕着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审查基础、审查态度、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强度等问题,进行了大量探讨。(1)参见刘训东:《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适用问题》,载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3卷),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李成:《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进路的司法建构》,载《法学家》2018年第2期;王留一:《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体系的建构》,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9期;谭清值:《公共政策决定的司法审查》,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1期;朱芒:《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要件:首例附带性司法审查判决书评析》,载《法学》2016年第11期;江国华、易清清:《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实证分析:以947份裁判文书为样本》,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5期;王春业:《论附带审查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识别》,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2期;杨小军、姚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3期。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程序问题,学者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程序上。(2)参见王春业:《论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后续处理》,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5期;耿玉娟:《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则的程序设计》,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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