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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021-07-17朱瑞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朱瑞

摘  要: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保证方式存在瑕疵,保证人选择条件过宽,执行程序不完整,保证人和执行机关不作为。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制度出台时间短,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保证人选择程序与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工作繁重,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因此,通过确立保证人和保证金双重保证制的顺序,建立人保和财保双重保证,完善保证人选任程序和细化保证人的选择条件,将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保证人选择;双重保证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37(2021)02-0085-04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取保候审制度,尤其是保证人制度却存在一些问题,应采取对策完善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以充分实现其价值。

一、保证人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保证方式适用的规定存在瑕疵

1.适用的顺序不明确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这两种,并且二者不能同时适用。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89条第3款另行规定,对下列三种情况一般适用人保:①无力交纳保证金的;②系未成年人或者已经年满75周岁的;③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被告人。

按照《高检规则》规定,无力交纳保证金时,就只能适用人保的方式,那么出台这一特殊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保证金保证方式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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