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收入类科目存在的问题及优化
2021-07-12王蕴波景宏军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2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
王蕴波 景宏军



【摘要】为适应事业单位发展中出现的资金管理形式多样化、资金来源渠道多重化的特点, 政府会计制度在财务会计部分设置了11个收入类科目, 对多种收入形式进行核算。 由于在管理主体的限定、资金客体的规范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 事业单位会计收入核算在实务工作中存在部分规范真空。 通过规范收入主体和客体的内涵与外延、规范收入管理方式, 可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的全面、有序覆盖。
【关键词】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收入类科目
【中图分类号】 F8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03-0053-5
我国事业单位收入规模日益扩大、来源结构日趋多元, 相应地, 对于收入的会计核算要求也越来越精细化、个性化。 为适应这些要求, 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1] (简称《制度》), 对财务会计科目的收入类科目进行大幅改革。
一、收入类科目划分的基本情况
(一)科目及其核算范围的规定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制度》中的财务会计科目部分又将这种非偿还性资金具体划分为11類收入总账科目, 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 《制度》对政府会计主体收入类项目及其核算范围采取了正列举和反列举两种方法进行列示, 以达到彼此区分、全面覆盖的目标。
(二)科目划分的基本原则
《制度》在收入类科目的界定方面, 其划分标准并不是单一的, 而是采用了多维划分原则, 按照“先资金类型, 再来源渠道, 后具体形式”的顺序进行划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