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视域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制度调适
2021-07-12谌千慧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高质量
谌千慧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2021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以新的发展理念,“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可见在“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导向,为未来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及矛盾化解奠定基础。在高质量发展宏观蓝图下,健全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是极为紧迫和关键的一环,同时高质量发展也形成了社会治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挑战。为防止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及因此而引发的邻避冲突、群体性事件等危机,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当前,在高质量发展的历史使命下,亟须对现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进行调适,使之助力于我国未来的高质量发展。
1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运行逻辑
1.1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历史脉络
社会稳定风险一般表述为“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的可能性”。[1]社会稳定风险多伴随着“评估”出现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之中,一般认为最早由四川遂宁首创。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正式提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201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文)系统明确提出了评估的方法途径;2019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实质上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列为行政决策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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