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协同立法:困境、成因及对策
2021-07-12王耀华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标准
王耀华
(天津工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西青 300387)
1 问题的提出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背景下,2015年国家出台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对海河流域进行全面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但直至目前,海河流域水污染现状仍不容乐观,流域污染的严重性与我国建设生态美好国家的治理理念格格不入。
流域是一个完整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环境系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态循环圈。[1]在水质修复和环境治理过程中,某一水域的水质改善会使整体流域水质逐渐向好;反之,遭受污染时污染物会在流域内频繁交换,以致污染扩散,治理难度倍增。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既遵循自然科学规律,又与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相符,是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必由之路。但当前海河流域的水污染治理未能摆脱片面治理视角,以致海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中出现重复建设、互搭便车的现象,流域治理也陷入久治无效的怪圈。
其中,立法不协同便是海河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未能有效开展的首要原因。水污染协同治理的制度目标是形成体系化、常态化的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即在立法、执法、司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上形成流域协同治理体系。[2]立法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具有引领和推动作用,因此,协同立法在协同治理整体机制中处于首要地位,推进协同治理首先要解决完善的也应是协同立法问题。
2 海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协同立法的现实困境
我国关于流域治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较多,体系庞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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