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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差异与融合

2021-07-11康宁

教育教学论坛 2021年21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

康宁

[摘 要] 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数据法学教育呈现出文理交叉、技术理性与人文关怀兼容的“新文科”特征。数据法学教育不仅对传统法学课程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将以科研导向和前沿性问题弥补法学教育在数据领域的不足。尽管数据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存在较大差异,但数据法学教育仍需借助传统法学教育的优势。发展数据法学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其关键在于法学研究与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有机融合。

[关键词] 数据法学;教育;法学

[基金项目] 2020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网络安全法语境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研究”(2020JKF321)

[作者简介] 康 宁(1986—),女,山东济宁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主要从事比较法和数据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0-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1)21-0017-04   [收稿日期] 2020-12-25

法学教育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数据有关的法律现象逐步形成新的法学领域——数据法学。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形成了兼顾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路径,目标是为社会培养追求正义、忠于法律的法律人才。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数据法学呈现出文理交叉、技术理性与人文关怀兼容的“新文科”特征。

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指出,“鼓励高校开发开设跨学科、跨专业的新兴交叉课程、实践教学课程,形成课程模块供学生选择性修读……推进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创新。”此后,数据法学在国内外不少院校中以本科生、研究生课程的培养方式迅速展开,数据法学教育也启动了实践中的探索。例如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设置了“人工智能法学”二级学科(含数据法学、计算法学、算法规制、智慧司法等方向),并于2019年秋着手增设二级学科“人工智能法学”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培养中新增了“计算法学”方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主设立二级学科“数据法学”;江西财经大学在本科招生中新增法学(数据法学)专业方向;上海政法学院在本科招生中新增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方向);等等。其中,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已经招收了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清华大学法学院已经招收了两届计算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①在这样的背景下,梳理数据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差异与融合问题,既有益于传统法学教育的与时俱进,又使数据法学能够在汲取法学教育经验的基础上迅速发展。

一、差异性:教学内容与方法

数据法学是伴随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兴学科,数据法学的教学往往需要与数据科学及信息技术的研习结合进行,具有知识体系的综合性、学科视野的开放性、应用场景的广泛性、方法工具的多元性和专业性等特点。相较之下,传统法学教育的发展已然十分成熟,不仅教学模式趋于稳定,而且教学内容的体系相对成熟,诸如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与法学实践结合甚密。正因如此,新兴数据法学教学与传统法学教学之间存在多个层面的差异。

就内容而言,传统法学教育重在法律规则、原理及其适用的讲授,数据法学教学则不限于此,与数据科学相关的信息技术问题均融入法学教育的体系,且占据近乎同样重要的地位。传统法学教育围绕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展开,既包括法的本体、价值和发展等理论问题,又包括法律适用、运行等实务问题,这些方面的教学成果,使法学教育在我国社会科学教育中占有一席之地。相比之下,数据法学是对数据生成、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应用等一系列过程中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学科,数据法学的教育也围绕这些内容展开。[1]数据法学教学中的“数据含量”,使其与相邻计算机科学、互联网科技具有极大的相通性。这意味着数据科技的全新法学镜像世界,使法学问题不再拘泥于传统部门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的范畴,而是经由数据问题的整合以全局性、领域性的态势予以因应。如此一来,数据法学的教育往往包括不同层级的多种法律门类,单一法律部门的课程设计无法满足数据法学教育的需求。

数据法学的实践教学方式区别于传统法学。我国以法典法为基础的法律形式,使得传统法学教育与实践的环节往往是分开的,通常在校学习期间安排专门的时段进行实习,或者兼职从事实务工作。就数据法学而言,理想的教学实践应当综合数据技术和数据方法,比如实验教学、可操作性编程、数据研发应用等“产学研一体化”的要求,这无疑对法學传统的教学实践模式构成了冲击。法学教学中的实践导向,往往引用已经发生的案例阐释法律规范的教义与适用情形,这是一种“向后看”的思维方式。而数据法学则不同,它不忽视已经制定了的规范性内容,更重要的是将规制融入数据科学算法的世界,这就要把握科技发展的现状和前沿问题,甚至要求对数据的风险性与可能性进行前瞻性的评估。这样一来,数据法学实际具有了“向前看”的思维方式,它改变了传统法学教育的保守性和稳定性,使法学具有了尖端科学的色彩。调研数据法学学生的实践实习情况,科技公司、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合规部门逐渐成为重要基地,这与传统法学院青睐律所、政府部门和法检机构的情况不同。

数据科技的进步导致数据法学发展迅速,而与传统法学教材、教辅资料总量繁多、内容固定的情况相比,数据法学教育教材、资料的建设是薄弱的。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环节,概念清晰、体例完备的教材是实现法学教育功能的重要工具和载体。它不仅是法学知识传承的载体,而且是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相比之下,尽管数据法学前沿性的研究成果频出,但可以形成通说的数据法学理论和规则体系远未形成,大量基本概念和范畴处于争议之中,直接影响教材建设的进程。同步于数据科技进步的国内外各级行政法规、技术标准,成为规制数据问题的先锋性制度文件。这些制度文件的调整比较频繁,导致数据法学教材的出版发行可能面临及时更新与增补的问题。[2]如此一来,短期之内形成稳定的数据法学教学资料似乎不大可能,目前教学主要依托于各数据法学研究人员的学术涉猎,而这种学术涉猎难免片面,这就导致数据法学教学的资料支持远落后于传统法学的诸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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