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的反思
2021-07-05杨佳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3期
关键词:制度
杨佳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上被寄予较高的期望,而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制度则是第三人制度在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上的具体落实。然而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范围呈现扩张趋势,从而导致大量遗漏第三人的案件被发回重审,使得该制度逐渐的工具化,沦为推脱案件的手段,也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为此,应当回归实践,以寻求更好发挥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制度效用的有效方法。
一、司法实践中的发回重审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尊重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制度,是增强裁判确实性和稳定性的制度,是减少诉讼周折实现最佳效益的制度。①参见江必新:《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33-134页。然立法及司法解释对第三人识别标准之“利害关系”的语焉不详,导致实践中第三人范围呈扩张趋势。在此背景下,二审法院对遗漏第三人案件无差别发回重审,从事实上削弱了该制度的价值。
(一)发回重审第三人之范围扩张
1.规范文本的过度解读
在实践中,法官为了避免案件被发回重审的风险,尽可能通知或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因而在涉及第三人的问题上,习惯性的对规范文本作扩大解释而不加以辨别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确有必要。如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职能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下,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是无可争议的。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职能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实践中的做法却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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